51.怎样理解扩大自主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
《决定》提出“扩大自主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揭示了新形势下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内涵和新要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指导意义。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都是我国主动向世界开放的重要形式,是我国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主动、国际竞争主动的必然选择,也是不断以中国新发展为世界提供新机遇的实际行动。
第一,扩大自主开放是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特征。自主开放反映了主动扩大开放的意愿,与被动开放、被迫开放相对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比如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就是自主开放的重要实践。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率先推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在自然人职业资格、专业服务、金融、文化等领域作出主动开放安排;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新时代新征程上,扩大自主开放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题中之义。自主开放可以理解为在没有国际条约和承诺约束下,立足我国自身发展需要、兼顾与世界良性互动需要,结合不同行业和领域特点,有节奏、有范围、有层次地主动开放。一方面体现在“以我为主”,既不是只能在对等原则下才开放,也不是迫于外界压力不得已开放,而是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另一方面体现在“合作共赢”,在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交融背景下,注重我国开放发展的外部效应,通过推进自身开放促进世界共同开放,实现良性互动。可以说,扩大自主开放,对内是更好发挥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动力作用,对外是更好发挥以开放促合作促共赢的引领作用,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也有利于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对中国好、对世界也好的双赢之举。
第二,扩大单边开放是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一贯政策。单边开放与对等开放、互惠开放、条约开放相对应,是指无论对方是否对自己开放,一国或经济体都单方面、主动向对方扩大开放,因而具有不寻求对应开放、基本不受协议约束、不违反现行规则的特点。我国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单边给惠,可帮助其更好融入国际市场,实现共同发展,也彰显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关税待遇方面,中国是最早给予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目前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享受95%—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市场准入方面,在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的自贸协定谈判中,对其货物贸易和投资服务开放范围要求更小、给予更长过渡期;为非洲农产品输华建立“绿色通道”。多双边合作方面,在世界贸易组织捐资实施“最不发达国家及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项目”,帮助其更好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开展能力建设合作,帮助有关国家提升经贸合作水平。
第三,当前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可以多措并举。一是放宽市场准入。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二是发挥开放平台先行先试作用。更好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示范作用,及时将具备条件的试点措施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三是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更多国际公共产品。加强涉及利率、汇率、资本流动、人民币国际化等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多双边协调。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四是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合作中充分考虑其关切,坚持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等有关发展中国家立场。同时,实施单方面免签入境政策,扩大中外人员交流,让更多外国人亲身感受真实的中国,壮大知华友华力量。
52.创新发展数字贸易需要把握哪些重点?《决定》提出:“创新发展数字贸易”。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服务为核心、数据订购与交付为主要特征的贸易,是数字经济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兴起,数字贸易正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决定》对创新发展数字贸易作出部署,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数字贸易保持良好发展态势。2023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规模达27193.7亿元,同比增长8.5%。其中,出口15435.2亿元,增长9.0%;进口11758.5亿元,增长7.8%。2023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38万亿元,增长15.6%。数字贸易创新发展,既面临经济社会数字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又需要妥善应对一系列挑战。一是数字贸易领域开放不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2022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显示,我国限制指数较高,在统计的85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1位。我国数字贸易领域开放程度仍有不足,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本地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限制。数据跨境流动不畅,多个领域数据分级分类标准和重要数据目录尚不明确。二是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有待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主要集中于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源代码开放等“边境后”规则。目前数字贸易治理还是以“管”为主,“促”的政策环境还未形成,跨部门、跨领域的治理机制有待健全。三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面临挑战。数字贸易规则分歧较难弥合、存在治理碎片化风险,亟待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共同构建适应数字全球化发展的有利制度环境。创新发展数字贸易,要统筹协调各部门力量,形成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合力。具体可从以下4个方面重点着力。第一,分领域支持数字贸易发展。加强数字应用场景和模式创新,不断增强数字贸易发展动力活力。积极支持数字产品贸易,营造数字产品走出去的良好环境。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促进数字金融、在线教育、远程医疗等业态创新发展。稳步推进数字技术贸易,加快发展通信、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对外贸易。积极探索数据贸易,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数据贸易模式。加快贸易全链条数字化赋能。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数字贸易领军企业,提升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布局市场网络的能力。积极培育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数字贸易企业,支持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第二,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提高数字贸易领域外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鼓励数字领域各类改革和开放措施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发挥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平台作用。第三,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等多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相关规则制定,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积极推进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加强与东盟国家、中亚国家、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等数字贸易合作。优化调整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维护数字领域产业安全,持续推动全球数字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链开放、安全、稳定、可持续。第四,加强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相关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数字贸易地方性法规。加强数字贸易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加快数字贸易领域标准制定修订。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数字贸易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加强涉及数字贸易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强化数字贸易人才智力支撑,支持高等学校设置数字贸易相关学科,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深化校企、政企合作,支持企业加强专业人才培训。
53.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主要有哪些要求?《决定》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并作出了新的部署。这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引向深入的动员令。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落实这一部署要求,持续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排名中,位次逐步提升。积极推动实施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不断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确立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方便快捷的信息报告制度,取代了自此前实施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逐案审批”制度,增进投资便利度。7次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制造业限制措施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实现“清零”、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放开,农业、矿业开放程度大幅提高,服务业有序开放,投资自由化程度不断提升。营商环境优化永无止境,我国打造**营商环境也不会止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可从以下3个方面理解和把握。第一,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的市场化营商环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是**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当前,推动高质量发展仍存在不少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充分,还存在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这要求我们加快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全面完善产权、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制度。更加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改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第二,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是**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同时修订完善对外贸易法,为各类经营主体创造良好条件。要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不断健全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完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不一致的法规政策文件修订废止工作,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突出体现公平执法的要求。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对经营主体权益保护,保障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第三,加快制度型开放,营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规则衔接,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济制度经验和人类文明有益成果,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和高质量发展。优化管理体制,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外商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国民待遇。扩大市场准入,合理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完善服务保障,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完善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和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境外人员入境居住、医疗、支付等生活便利制度。
54.为什么要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决定》提出:“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这既是对我国区域开放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今后进一步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我国提升开放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对外开放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逐步深入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区域开放布局进一步优化,进入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新阶段,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形成。但是,区域开放布局仍然存在一些堵点痛点,不同地区对外开放程度存在一定差异,中西部对外开放的潜力尚未充分发挥,区域开放高地的带动作用有待提升,区域间协同开放仍需加快推进等,需要进一步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更好发挥开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第一,这是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要求。西部大开发、东北全面振兴、中部地区加快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开放功能各有侧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重点在于结合湾区经济特色优势,促进不同制度、货币和语言的区域优势互补,打造开放、包容、多元发展的示范样板。优化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有利于将对外开放举措同区域发展重大战略精准对接、靶向发力,促进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有机结合,推动区域内完善营商环境,畅通要素流动,优化生产力布局,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好将开放红利转化为区域发展动力,推动区域发展重大战略落实落细。第二,这是发挥区域特色和优势的需要。不同区域产业、人才、资源、生态条件等优势各不相同,开放发展的基础、水平和任务也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各地区条件,走合理分工、优化发展之路。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推进开放,有利于发挥不同区域比较优势,巩固区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构建区域经济新增长引擎。沿海地区,需要巩固开放先导地位,增强制度型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沿边地区,需要发挥内引外联作用,增强对内辐射带动和对外开放能力。内陆地区,需要打造开放增长极,增强高水平对外开放腹地支撑能力,特别是西部地区,正逐步走向对外开放的前沿,同时承载着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重任,要坚持以大开放促进大开发,提高西部地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第三,这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推动优化不同区域开放功能分工,打造形态多样的开放高地,有利于统筹优化沿海沿边和内陆地区开放布局,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在产业配套等硬性条件、制度型开放等方面的差距,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逐步解决区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性、不包容性和不可持续性问题。同时,结合不同区域情况优化开放功能分工,有利于促进各地优势互补、错位竞争,避免重复建设和同质竞争,从而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推进举措上,需要巩固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先导地位,推动沿海地区制度型开放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引领性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高地;更好发挥沿边地区内引外联作用,建成若干**辐射内陆、联通外部的对外开放大通道大枢纽;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开放水平,增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战略腹地功能,建成若干支撑保障能力强的通道枢纽和要素聚集能力强的开放平台,**提升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同时,健全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政策制度,大力清除制约区域间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稳步拓展国际规则标准等软联通,统筹优化对外开放通道网络和平台建设,发挥沿海、沿边、沿江和交通干线等开放元素聚集优势,加快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
55.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怎样体现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的要求?《决定》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决定》作出新的部署,体现了党中央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一以贯之的引领和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以来,已在全国部署设立22个自贸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推出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证照分离”改革等一大批基础性、开创性改革开放举措,在国家层面复制推广349项、地方自主推广3200余项制度创新成果,**发挥了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关键词是“提升”,抓手是规则对接,重点是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目的是牵引国内相关领域改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决定》部署,加快推进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主要有以下重点。第一,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为高水平开放探索新路径。国务院于2023年先后印发了首批有条件的自贸区自贸港试点对接文件和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总体方案,系统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的规则条款,并开展先行先试。要把“提升”的着力点放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制度型开放上,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率先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更高水平自主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在打造开放型的功能平台、产业生态、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发挥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试点作用,在实施好现有试点措施基础上,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将具备条件的措施尽快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加强规则前瞻性研究,继续主动开展新的试点试验,重点在实现货物贸易更高水平自由便利、引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开放、探索构建跨境数据管理新模式、对接“边境后”规则等方面积极试点,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赢得主动。同时,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在外商投资准入和跨境服务贸易领域加大开放压力测试力度,合理缩减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实施好自贸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不断扩大服务领域自主开放。第二,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为全面深化改革积累新经验。自贸试验区在制度创新方面发挥了“头雁”效应,先后出台一批含金量较高的政策文件,累计部署3400多项改革试点任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自贸试验区政策制度框架体系,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府管理改革、金融开放创新等领域推出一大批标志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要通过制定出台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政策文件,明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目标定位,围绕贸易、投资、数据、金融、人才、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开展新一轮系统性、集成化改革赋权。集中推出一批引领性、集成性改革举措,推动解决科技创新、数据流动、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重点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加大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改革探索,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强改革整体谋划和系统集成,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累经验。第三,推动全产业链创新发展,为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自贸试验区坚持以深化改革开放驱动产业创新发展,建成了一批****的产业集群。各自贸试验区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推动产业集成创新,助力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要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围绕生物医药、海洋经济、大宗商品贸易等重点领域,开展全链条集成创新,更好服务国家战略。跟踪研究自贸试验区新兴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在支撑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在推动产业发展上加强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丰富自贸政策应用场景,促进特色产业开放发展和协同布局,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配置,壮大现代产业发展新动能。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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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