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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61-65)

时间:2024-10-14 08:53:00    浏览量:1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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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主要有哪些要求?

  《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国立法体制机制的基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和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力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立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促进了立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打下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包括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必须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坚持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坚持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作用、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重点是确定立法工作方针、研究部署立法工作布局、领导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充分行使立法权、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各级党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领导立法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抓紧抓好,不断提高领导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就是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律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在党的领导下与各有关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强化立法规划对立法工作的统筹作用,健全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法规草案机制,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得到**发挥。新时代新征程,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履行立法职责,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着力统筹立改废释纂,切实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立法工作中的政府依托作用,就是要发挥好政府在提出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在机构改革中重组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其立法协调和审查职能,加大对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积极有序推动制定一系列重要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优势,切实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科学制定立法计划,统筹安排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支持和引导各方参与立法,就是要拓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推动立法更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立法机关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对立法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加强论证咨询包括引入第三方评估,稳步推进立法协商,通过座谈、听证、网络征求意见等方式,扩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取得了积极成效。新时代新征程,各级立法机关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进一步落实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畅通渠道、创新方式,**限度吸纳民意,广泛凝聚全社会立法共识。积极推进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62.怎样理解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决定》提出:“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这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推进“**办成一件事”为牵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加强整体设计、推动模式创新,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办事方式多样化、办事流程**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政务服务标准化,就是要着力实现政务服务精准、统一、协调。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健全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二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三是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实施、便民热线运行、服务评估评价等标准规范,持续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对接,推进本地区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规范化,就是要着力实现政务服务流程、行为、要素保障、考核评价的统一规制。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规范审批服务,包括审批服务行为、中介服务行为和审批监管协同。二是规范政务服务场所办事服务,包括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业务办理。三是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包括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四是规范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包括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五是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督查考核机制。政务服务便利化,就是要着力实现政务服务**、便捷、低成本。主要包括6个方面:一是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优化业务流程,提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共享水平,减少办事环节、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二是推广“免证办”服务,重点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和全国互通互认。三是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将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下沉到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积极推广自助服务和自助办理。四是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加强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拓展政务服务移动应用。五是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限度利企便民。六是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不断规范和拓展各类场景应用。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永无止境。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着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覆盖全国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要鼓励地方和基层积极探索实践,及时推广行之**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衡量标准,畅通人民群众意见反映渠道,顺应民意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63.为什么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决定》提出:“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一重要部署,对规范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具有重大意义。第一,这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应对经济社会变化、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是应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不完备性、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裁量权加以限制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使行政执法更加精准、更加规范,确保行政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正当行使。第二,这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客观需要。行政执法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执法人员是否公正严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文明,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是否信任、对法治是否有信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解决行政处罚等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第三,这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行政裁量权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领域,是否正当行使,与能否**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密切相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影响投资创业和要素流动的隐性壁垒,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第四,这是推进清廉执法,防范执法腐败的重要保障。行政主体具有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的执法选择权、决定权,这本身为执法人员借机以权谋私留下了可能,也给行政相对人谋求自身利益**化而借此实施“围猎”留下了可能,往往容易滋生执法腐败问题。行政裁量权运用得当,可以实现个案正义;运用失当,则会对法治的正常运行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能够细化量化执法尺度和标准,将行政处罚权力进一步关进制度的笼子,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有利于防范执法中的不正之风甚至腐败问题,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提供前提条件。按照《决定》的新部署新要求,要着力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规定,严肃查处和纠正执法不规范、不清廉等行为,进一步提升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水平。


  64.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有哪些要求?

  《决定》提出:“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开发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开发区建设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多年来,开发区建设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产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同时,一些地区的开发区建设也出现统筹规划不够科学合理、功能定位不够清晰、与属地行政区职责关系尚未理顺、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导致部分开发区出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投资效益不高、存在债务隐患等经济风险。解决这些问题,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必须进一步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推动**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发展模式创新为主线,加快建设全国统筹、权责清晰、规范**的开发区管理制度,推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突破、绿色低碳转型、协调平衡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引领区。

  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需要抓好以下7个方面。一是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强党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各方面。进一步理顺开发区和属地行政区关系,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制定完善开发区权责清单,开发区确实需要且能**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给开发区。健全开发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开发区监督管理体制。二是强化开发区基础管理。完善开发区审批、规划、管理、建设、运营、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审核公告管理,动态调整《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建立健全开发区滚动开发机制。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支持开发区探索“管委会+公司”等运营模式。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做好开发区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三是优化开发区区域布局。加强开发区发展统筹规划,做好开发区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发展方向。推动开发区整合优化,开展各类产业园区专项治理整顿,清理违规设立的园区。建立健全开发区产业转移利益共享机制,支持区域之间合作共建开发区、开办“区中园”,实现互利共赢。四是完善开发区功能定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区主导产业,着力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平台,避免同质化竞争。加大创新基础设施投入、提升产学研协同效率,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面开展清洁生产评价认证和审核,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工业园区,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五是规范开发区招商引资行为。鼓励开发区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求,严禁在招商引资中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切实防范恶性竞争和廉政风险。六是促进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用地管理,完善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开发区用地“增存挂钩”机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有序实施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加强土地综合治理,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由以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七是优化开发区人财物管理。推进机构改革,探索实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合署办公,减少开发区管理层级,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健全开发区公共资产、负债登记、规范管理制度,创新投融资机制,支持开发区盘活存量资产,有序化解债务等风险。

  

65.如何理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制约监督下运行?


  《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所行使的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我国宪法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各执法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各自的法定职权。与此同时,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在实际运行中紧密相关,既需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也需要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滥用。比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地执行法律。只有进一步健全这方面的体制机制,才能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既独立负责、又协调有序开展工作,才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落实《决定》提出的“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制约监督下运行”要求,需要把握以下4点。一是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司法各环节的权力和责任。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各执法司法机关的职责,紧密结合各机关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科学确定各机关在执法司法各环节行使权力的内容、范围和承担执法司法责任的条件、形式,确保各机关权力定位准确、权力边界清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的执法司法权力和责任体系。二是把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要求落实到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之中。遵循执法司法权力的本质属性和各环节权力运行的内在规律,抓住关键点、管住要害处,在制定各机关和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程序规则中充分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要求,推动制约监督进入程序、形成“闭环”,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每一个环节的权力运行都处在**的制约监督之下。三是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是强化制约监督的必要条件。对执法司法各环节权力运行所取得和形成的信息,要进一步健全相应的共享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线上线下相结合,拓展信息共享的渠道和载体,确保各执法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获取自身权力运行和开展相互制约监督所需的信息。四是不断增强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自觉接受制约监督的意识。教育引导广大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确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养成自觉接受制约监督、善于乐于在制约监督中开展工作的良好作风。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在着力健全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的同时,必须同步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监督。坚持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通过进一步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通过上下、左右、内外部各种监督的协调联动,切实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更加**地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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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