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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46-50)

时间:2024-09-30 09:21:05    浏览量: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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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为什么要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迈出实质步伐。”这是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的**途径,是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大举措。  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激励粮食主产区重农抓粮。我国目前粮食产销格局是各地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经济基础、人口流动、区域政策等因素综合作用而形成的。2003-2004年,国家根据各省(区、市)粮食产量、人均占有量、商品库存量等,确定了13个主产区、7个主销区和11个产销平衡区。粮食主产区在全国粮食生产中块头大、增产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2003-2023年,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主产区粮食播种面积增加3.1亿亩,占全国增量的105.6%,粮食产量增加4718.5亿斤,占全国增量的89.1%,粮食主产区贡献了全国75%以上的粮食产量、80%以上的商品粮、90%左右的粮食调出量。但长期以来,由于种粮比较收益低、粮食对财政贡献小,粮食主产区往往面临“产粮多、经济弱、财政穷”的困境,人均财力水平低,民生事业欠账较多,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国家为扶持粮食主产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持续加大中央财政对主产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投向主产区的比例,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等,基本构建起对粮食主产区纵向利益补偿机制。但仅靠国家纵向利益补偿还是不够的,必须创新利益补偿方式、拓展补偿渠道,在加大纵向补偿力度的同时,建立粮食产销区横向补偿机制,让主产区抓粮得实惠、不吃亏,进一步激发地方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  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构建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的粮食安全格局。保障粮食安全,是主产区、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的共同责任。一个时期以来,主销区受资源状况、种植结构调整、经济建设占地、人口流动需求增加等因素影响,粮食产销缺口扩大。2004-2023年,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这7个主销区粮食播种面积减少2693万亩,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2023年常住人口粮食人均产量比全国低396公斤。主销区承担粮食安全保障的责任,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共同发力。从内部看,就是抓好本区域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努力提高自给水平和保障能力。从外部看,就是对主产区进行必要的利益补偿,支持主产区多种粮、多打粮。主销区从主产区调粮食,一定意义上相当于调耕地、调水资源,也相当于调走了其他**产业的发展机会,对主产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是合理的也是应该的。同时,多数主销区经济较为发达,量力而行承担一定的利益补偿,是有条件有能力的。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既是督促主销区扛起粮食安全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措施。  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涉及产销区利益的重大调整,既要考虑中央和地方、产区和销区等关系,也要考虑效率和公平、激励和约束等政策取向。需要统筹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因素,兼顾区域发展实际和财力条件,合理确定谁补偿、补偿谁、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同时,探索多样化利益补偿方式,深化产销和经济协作,鼓励具有较好协作基础的不同省份之间,探索拓展产业、人才、技术服务等多渠道补偿。要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让销区可承受、产区得实惠。需要强调的是,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并不意味着减轻主销区生产保供的责任,主销区决不能以此为借口放松粮食生产。


  47.怎样理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要求。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相对短缺,解决好14亿多人的吃饭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强调依靠自己的力量把中国人的饭碗端稳端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实施农田水利骨干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黑土地保护工程、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工程等,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建立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这一系列硬措施,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初步遏制了耕地总量持续下滑趋势。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变,耕地占用和补充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现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设计主要针对非农建设,耕地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不需要补充;非农建设补充耕地主要来源于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转为耕地后不作为补充耕地管理。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耕地大量转为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成为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一些地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开垦和生态保护的冲突越来越大;一些地方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甚至弄虚作假等问题。新时代新征程上,耕地保护任务没有减轻,而是更加艰巨。针对当前耕地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着力从根子上堵住制度漏洞,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千万不能突破,也不能变通突破;耕地占补平衡,不能成为简单的数量平衡,必须实现质量平衡、产能平衡,决不能再搞“狸猫换太子”的把戏。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必须把握好这些重大要求,带着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是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明确占补平衡责任,同时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统筹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8700多万亩即可恢复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相当一部分位于一年两熟、三熟区域,光热水土条件较好。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恢复部分耕地,有利于稳定耕地总量,优化耕地布局。二是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坚持以恢复优质耕地为主、新开垦为辅,确保补充耕地不造成生态破坏,质量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实现可长期稳定利用。严格按照标准验收审查垦造和恢复的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完善补充耕地后续管护、再评价机制,落实补充耕地主体培肥管护责任。三是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机制。按照“国家管总量、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职责明确、监管有力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机制。建立“以补定占”机制,以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的规模上限,对违法建设占用耕地的冻结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四是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加强对补充耕地主体的补偿激励。强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将耕地占补平衡作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突破耕地保护红线等重大问题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48.如何理解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这是加强耕地用途引导和管控的**手段,是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重大举措。  党中央始终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促生产、保供给。近年来,我国粮食连年丰收,2023年粮食产量达到13908亿斤,棉花产量达到562万吨、油料达到3864万吨、糖料达到11376万吨、蔬菜达到82868万吨,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稳定性**增强,为稳大局、安民心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用占世界9%的耕地、6%的淡水,养活了世界近20%的人口,也为世界粮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要看到,全球粮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国内粮食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庞大人口基数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情况下,我国粮食供求紧平衡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现阶段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粮食进口国,2023年进口粮食1.62亿吨,占国内总产量23.3%,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一个国家只有保障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基本农作物生产供给,才能掌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主动权,进而才能掌握发展自主权。因此,我们必须紧绷粮食安全这根弦,抓紧抓好基本农作物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耕地是农产品生产的物质基础,农作物归根结底是在耕地上种出来的。近年来,耕地利用存在过度趋利倾向,有的地方违法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有的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绿化造林、挖塘养鱼,有的大规模挖湖造景,有的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严格耕地用途管控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但要看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在许多地方仍大量存在,如果任其发展,将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必须健全耕地农用、良田粮用的制度机制。  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就是要着眼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基本农作物生产,集中力量把重要农产品保住守好。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既涉及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产品生产,也涉及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政策性很强,需要统筹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统筹农业发展、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农民生产经营合法权益,因地制宜确定基本农作物目录,建立耕地种植用途监测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耕地利用结构,形成同市场需求相适应、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现代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不断提高管理科学水平。需要强调的是,各地种植基本农作物不能不顾实际,盲目下指标、扩面积,必须立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区位条件等,把发挥区域比较优势与保障国家战略需求相结合,积极发展基本农作物生产,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49.如何理解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这一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优化城市工商业土地利用,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是指已经批准为建设用地但尚未使用的土地,以及现状建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土地等。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必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城市发展用地从增量依赖向存量挖潜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2023年末城镇常住人口达到近9.33亿人,形成全球**的城市体系,城市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城市土地利用也积累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城市“摊大饼”式发展,存量土地规模大,园区土地利用粗放;一些城市空间结构不合理,有的工商业用地占比大,生态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不足,有的城中村夹杂其中,空间布局散乱、功能不完善。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鼓励各地尤其是东部地区城市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挖潜改造、**利用。比如,有的城市实施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缓解了耕地保护压力,改善了郊野地区生态环境;有的地区持续实施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推动低效用地转型利用,为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腾出了空间。实践证明,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有利于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协调性,促进城市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但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涉及土地权利人多、利益关系复杂,资金投入量大、盘活周期长,经营主体积极性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激励。推进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需要着力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  第一,坚持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和引领。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重要引领作用,规划科学是**的效益,规划失误是**的浪费,规划折腾是**的忌讳。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空间功能分区,统筹新增用地、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等各类土地利用,提出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和管控引导要求。城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合理划分规划单元,明确土地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系统、公共设施、绿地系统等具体规划内容,为核发规划许可、实施开发保护建设提供法定依据。  第二,加快发展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交易的市场,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在二级市场中,交易价格反映供求关系灵敏,有利于提高土地要素的配置效率。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高度重视二级市场建设,着力完善二级市场规则,规范交易流程,推进交易信息公开,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税费政策。  第三,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随着产业转型和市民生活需求的变化,传统单一功能和用途的用地方式难以很好适应城市发展,这就需要增强土地用途管理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一方面,需要健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相关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兼容性正负面清单和比例控制要求,支持空间复合利用,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营造高品质社区。另一方面,需要健全土地用途转换规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土地、存量建筑依法调整土地用途,完善土地收益管理政策,促进提升土地要素利用效益。  第四,健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提高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化程度,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多种措施。要严格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强化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刚性约束。大力推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采取依法收回、协议收回、调整用途和规划条件后使用等方式分类处置闲置土地。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特点,完善土地收储机制,优化土地收益分享政策;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开发。

  

  50.如何理解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这一重要部署,深刻指出了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关键着力点。我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者,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实际行动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国际经贸规则正进行新一轮重塑,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呈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一是自由化水平提高。高标准区域贸易协定趋向全面市场开放,取消所有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占比基本达到99%以上。服务贸易和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开放,除涉及国家安全、金融稳定、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承诺给予外商全面国民待遇。二是议题范围拓展。由与市场准入相关的“边境上”措施,逐步延伸至以国内规制为主的“边境后”措施,更多纳入数据流动、国有企业、环境、劳工、反腐败等“边境后”新规则议题。三是纪律约束变强。更加强调规则纪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注重各国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实施、程序保障及透明度,普遍要求相关规则议题与争端解决机制挂钩。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既十分必要又切实可行。  第一,这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但我国开放指数世界排名在40位左右,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比还有差距,特别是服务领域的开放水平有待提高,“边境后”开放有待深化,合规意识有待增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我们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逐步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有利于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第二,这是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必然选择。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进入新时代,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与推进制度型开放是一体两面。一些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开放要求与我国改革方向一致。比如知识产权保护等“边境后”规则,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方向是一致的。通过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可以为深化改革注入强大动力。同时,一些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要求所体现的原则和趋势,也与我国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一致。比如完善市场准入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等。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全球范围内聚集和配置资源要素的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  第三,这是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的主动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是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融入世界经济的过程,也是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不仅是国际经贸规则的学习者、遵守者,也逐步成为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坚持经济全球化正确方向,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进一步了解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学习规则、对接规则,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作出更大贡献。  要积极推进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对接,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是持续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积极拓展“朋友圈”,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特别是结合我国改革之需,提升自由贸易协定开放水平。二是结合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进程,持续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积极推进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修订,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兼容对接。提升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和投资高水平开放,扩大数字产品等市场准入,深化国有企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等领域改革。三是继续做好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协同推进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和压力测试,做好成果集成和创新经验推广。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压力测试力度,在扩大开放中动态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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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共产党员网